釋復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確定其應補繳之稅款,合計達新臺幣30萬以上者,准予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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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0848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財政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6財稅一字第032713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77-06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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