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臺灣省政府70年秋字第15期第11頁至第12頁刊登之「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2條「其名額依左列規定」,於「左列」之下應加一「之」字;第5條「......總名額五分之一,一選舉區......」,應改為「......總名額五分之一或一選舉區......」;第13條第4款「『同意罷免』票得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其「得」字應為「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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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4771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 著作方式:更正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已更正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81-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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