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復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用,申請撥用「國有」土地時,應改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辦理一案,其中說三所敘「仍係申請撥用之必備要件而非程序」一節應照內政部函示意旨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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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4554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8府民地四字第122658號;國有財產法 第38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79-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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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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