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知醫師申請開(執)業執照時各縣市衛生局應切實與所在地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公會聯繫後再行核發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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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4222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衛生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9衛一字第46948號;醫師法 第27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80-08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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