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立各級學校校長經依據「臺灣省各機關學校公用宿舍房地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輔建住宅貸款,得准繼續居住校長宿舍離職時應依規定於1個月內繳回原配住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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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3715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9教人字第11870號;臺灣省各機關學校公用宿舍房地管理辦法 第6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80-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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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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