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知關於公立各級學校教師辭職後經中央或省市立各級學校聘為教(講)師,其辭職日期與轉任日期銜接者,宜比照指名商調人員,其貸款利息差額,仍由原貸款機關繼續貼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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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2818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70府人四字第2492號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81-0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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