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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滿一年,經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不適任現職人員處理要點」規定核列為「待命進修人員」後已非「延長病假期滿人員」,於其待命進修2年屆滿奉准退休或資遣時,自不得發給三個月薪俸之醫藥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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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1566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 著作方式:函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72府人三字第155430號;72局參字第24508號;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不適任現職人員處理要點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83-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1983-10)。[釋示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滿一年,經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不適任現職人員處理要點」規定核列為「待命進修人員」後已非「延長病假期滿人員」,於其待命進修2年屆滿奉准退休或資遣時,自不得發給三個月薪俸之醫藥補助費]。《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f1/7d.html(2025/01/18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f1/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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