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副知現任或曾任第8(或第4)職等職位人員,雖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取得第9(或第5)職等升等任用資格,倘未實任第9(或第5)職等職位,經審定合格實授有案者,不得逕予派任第10(或第6)職等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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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1536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72府人二字第87310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83-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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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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