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釋民眾申辦離婚登記檢附之兩願離婚協議書,除須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外,無需載明證人之個人資料,證人亦不因其身份為律師或一般民眾而有不同。另律師於離婚協議書使用其簽名章代替本人親自簽名者,在法律上具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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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239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民政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民政四字第15527號;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說明 民法 第3條 說明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7條 說明;法律;律師;離婚;離婚協議書;離婚登記;證人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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