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是以,兼任前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且其許可程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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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021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三字第39644號;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之3 說明;公務員;兼任;職務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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