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已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留職停薪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得代表官股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部分,得參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留職(資)停薪後,擔任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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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1943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二字第34557號;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說明 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 說明;公司;公務人員;公務員;公營事業;公營事業機構;兼任;留職停薪;董事長;轉投資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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