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為各直轄市及縣市登記機關自90年 7月 1日起,於辦理房屋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時,應確實審查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蓋有「截至○年○月○日止無欠繳房屋稅」戳記及「主辦人職名章」後再據以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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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1928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9010343400號;免稅;典權;房屋稅;契稅;職名章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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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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