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籍法」第20條修正公佈後,各機關人員之派任,應於擇定人選時,查證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並依新修正「國籍法」第20條第 4項規定,對於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該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請其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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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1927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府人一字第15419號;國籍法 第20條 說明;公職;派任;國籍;雙重國籍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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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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