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有關臺南市政府建議統一規定依「戶籍法」第47條第 4項規定,經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遷出登記之人口之科罰,如當事人日後於他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得依全戶動態記事欄記事及所內科罰註記予以罰鍰,毋須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調閱證明文件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1866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民政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民政四字第10164號;戶籍法 第47條 說明;戶政事務所;戶籍;當事人;罰鍰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8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照片2-2-18】三川殿山牆左側「...
【照片2-2-18】三川殿山牆左側「...
糖鐵技術協助多明尼加共和國產製洋灰軌...
糖鐵技術協助多明尼加共和國產製洋灰軌...
照片3-38 民國95年(2006)...
照片3-38 民國95年(2006)...
垂花與豎材~蓮花
垂花與豎材~蓮花
國軍支援,感人事蹟多
國軍支援,感人事蹟多
圖092 山牆的南極星輝麻姑獻瑞彩繪
圖092 山牆的南極星輝麻姑獻瑞彩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