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時,應以不低於徵收補償費之價格協議辦理之,以符該條鼓勵需用土地人以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需用地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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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1530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地政四字第5848號;土地徵收條例 第11條 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徵收;補償費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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