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職員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再兼任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理事主席,如因執行合作社業務涉訟,非屬執行學校公務事項,從而無「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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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1523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三字第15083號;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3條 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3條 說明;公立學校職員;公務人員;合作社;因公涉訟輔助;行政職務;兼任;員生消費合作社;教師;理事;學校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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