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所屬十二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處理期限為自收受申請書次日起三個月內鑑定完竣,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鑑定完竣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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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1509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 著作方式:公告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府經發字第0901070446號;行車事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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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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