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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有關原任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因職務列等調整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主管職務,經依法改派代並經銓敘審定:「暫准留任」該職務,復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 2項,於本(90)年 1月 1日考績升等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者,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4條第 2項規定,仍須完成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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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1501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9003805300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7條 說明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4條 說明;公務人員;升等;主管職務;任用資格;銓敘;簡任;職務;職等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1-0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有關原任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因職務列等調整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主管職務,經依法改派代並經銓敘審定:「暫准留任」該職務,復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 2項,於本(90)年 1月 1日考績升等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者,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4條第 2項規定,仍須完成管理才能發展訓練]。《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de/55.html(2021/07/03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de/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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