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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關於公務人員於非辦公時間如經服務機關許可,得在公私立學校兼任教學工作,但不得兼任學校專任教師及導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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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1121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三字第46441號;公務員服務法 說明 職業學校規程 第26條 說明;人事行政;公務人員;私立學校;服務機關;兼任;專任;教師;教學;學校;導師;職務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1-0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關於公務人員於非辦公時間如經服務機關許可,得在公私立學校兼任教學工作,但不得兼任學校專任教師及導師職務]。《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da/b2.html(2021/07/03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da/b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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