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都市計畫地區之土地,應先洽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明是否已發佈細部計畫及是否已依細部計畫辦理逕為分割測量後,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備考欄註明。至尚未辦理或未能辦理逕為分割測量者,並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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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1022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地四字第13146號;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說明 都市計畫法 第23條 說明;土地徵收;地籍分割測量;都市計畫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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