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兼任國營事業董、監事職務時,應依本(89)年 7月19日修正公佈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第 1項:「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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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815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二字第33401號;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5條 說明;公務人員;兼任;國營事業;理事;董事;監事;監察人;職務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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