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所需土地為耕地之一部分,且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於申請徵收前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取得,如何辦理分割、移轉登記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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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757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地政一字第9521號;土地徵收條例 第11條 說明;土地徵收;公益事業;所有權;面積;耕地;議價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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