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降級改敘或休職處分人員,除受懲戒處分當年度考績外,於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效果期間內之考績,不受「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條不得考列甲等限制,銓敘部88年 2月10日88臺法二字第 1727620號及同年 5月13日88臺法二字第 1749449號書函,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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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672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三字第30386號;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員;休職;考績;改敘;降級;懲戒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8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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