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首長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服務機關應為其延聘律師給予輔助,惟是否為「依法執行職務」,仍以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認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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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660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三字第24352號;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3條 說明 公務員服務法 第17條 說明;服務機關;律師;監督;機關首長;職務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8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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