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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67條及第79條之 2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其中「地籍圖謄本工本費」項目之收費標準應為「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誤植為每「張」四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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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375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地政一字第4927號;土地法 第67條 已更正 土地法 第79條之2 已更正;工本費;地籍圖;收費標準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地政處函(2000-05)。[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67條及第79條之 2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其中「地籍圖謄本工本費」項目之收費標準應為「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誤植為每「張」四十元]。《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d6/0a.html(2021/07/03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d6/0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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