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67條及第79條之 2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其中「地籍圖謄本工本費」項目之收費標準應為「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誤植為每「張」四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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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375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地政一字第4927號;土地法 第67條 已更正 土地法 第79條之2 已更正;工本費;地籍圖;收費標準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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