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不服停職處分提起再複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複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之決定,該停職處分即自始不生效力,不待當事人之請求,服務機關即應通知其回職到公,當無要否「申請復職」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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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372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三字第14265號;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條 說明;公務人員;停職;復職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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