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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同一涉訟事實如業經主管長官認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失職之虞,而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即不宜再認係依法執行職務而予涉訟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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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023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三字第41768號;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3條 說明 公務員懲戒法 第19條 說明 刑法 第13條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員;失職;涉訟輔助;違法;職務;懲戒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書函(2000-01)。[公務人員同一涉訟事實如業經主管長官認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失職之虞,而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即不宜再認係依法執行職務而予涉訟輔助]。《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d4/02.html(2021/07/03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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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d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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