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公佈施行前依法再任人員,並已繳回(或原應領而未領)合於辦理優惠存款之養老給付者,於本法施行後退保重行請領養老給付時,如不符合辦理優惠存款規定者,其再任所領之養老給付金額,准在原繳回(原應領而未領)額度內回復辦理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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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023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高市府人四字第787號;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說明 公務人員保險法 第14條 說明 公務人員保險法 第16條 說明;公教人員;保險;退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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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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