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純勞工,如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仍得準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惟其服務機關是否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及為公務人員支付律師費用,應審酌該公務人員是否依法(令)執行職務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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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1134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三字第39524號;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條 說明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9條 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3條 說明;公立學校;公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因公涉訟;律師費用;勞工;職務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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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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