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請休假或於下班時間應聘至民間企業顧問公司兼任講師或企管診斷工作,以該兼職如屬教學工作性質,自得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3規定辦理,否則須有法令依據,始得為之。另公務人員在外兼課,如係志願每次均利用休假前往,應受每次休假至少半日之限制,至其請假程序仍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由機關視實際情況准否其休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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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981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高市人三字第08281號;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說明;公務人員;休假;兼任;兼課;兼職;教學;請假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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