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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任公職前之戰地政務時期金馬自衛隊組訓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及資遣給與辦法辦理退休、撫卹及資遣時,應檢具福建省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開具「接受之訓練及實際任軍勤日數」之證明文件,始得據以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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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891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高市人四字第07187號;公務人員;公務人員退休;公職;年資;金馬自衛隊;退休;資遣;撫卹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人事處函(1999-09)。[公務人員於任公職前之戰地政務時期金馬自衛隊組訓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及資遣給與辦法辦理退休、撫卹及資遣時,應檢具福建省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開具「接受之訓練及實際任軍勤日數」之證明文件,始得據以併計]。《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d2/19.html(2025/01/18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d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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