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學校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暨「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期間國有不動產及原屬臺灣省有移轉為國有不動產撥用案件處理原則」報奉行政院核准撥用之原臺灣省有不動產,應由撥用機關持行政院函文洽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為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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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516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高市地政四字第5657號;國有財產法 第38條 說明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期間國有不動產及原屬臺灣省有移轉為國有不動產撥用案件處理原則 說明;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國有財產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6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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