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抵押權之債務人變更登記,應檢附義務人之印鑑證明,但該變更登記申請案,如義務人會同申請時,其所蓋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印鑑證明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120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高市地政一字第988號;印章;印鑑證明;抵押權;抵押權登記;債務人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表3-1 中央、復興、長安、新復4里...
表3-1 中央、復興、長安、新復4里...
圖2-2.7 獅子頭水圳灌溉區域圖
圖2-2.7 獅子頭水圳灌溉區域圖
一、清領時期的媽宮社
一、清領時期的媽宮社
照片3-38 民國95年(2006)...
照片3-38 民國95年(2006)...
二二、光緒十二年元月阿里史社番潘密埒...
二二、光緒十二年元月阿里史社番潘密埒...
【照片2-2-14~15】三川殿步口...
【照片2-2-14~15】三川殿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