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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抵押權之債務人變更登記,應檢附義務人之印鑑證明,但該變更登記申請案,如義務人會同申請時,其所蓋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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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120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8高市地政一字第988號;印章;印鑑證明;抵押權;抵押權登記;債務人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地政處函(1999-02)。[申請抵押權之債務人變更登記,應檢附義務人之印鑑證明,但該變更登記申請案,如義務人會同申請時,其所蓋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印鑑證明]。《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cd/88.html(2021/07/03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d/cd/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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