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年 7月 1日公務人員、85年 2月 1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施行後,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技工、工友或臨時工者,如其工作報酬每月已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應受有關規定之限制,亦即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俟其再任原因消滅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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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498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7高市教人字第15004號;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2條 說明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13條 說明;工友;公務人員;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月退休金;技工;委任;專業加給;報酬;學校教職員;臨時工;職等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06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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