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召集人主任秘書林杞報告各單位辦理府稿時請注意下列各點:(一)刪改文稿應就刪改處簽章以明責任。各級核稿人員如經發覺為加簽章者應即退回補蓋,否則雖經核判文書人員得拒絕繕發以杜弊端。(二)摘要應簡明扼要,過簡過繁均非所宜,最主要在使一閱即能瞭解全文重點所在。(三)具有關連性之文稿呈核(判)時應檢附原卷,否則簽稿收發得拒絕轉送。(四)原稿字跡潦草、塗改凌亂者,應飭重繕後呈核,卷宗亦應力求整潔。(五)文稿應力求精要,盡量避免「原文照敘」長篇累讀,必要時得以附件附送以備檢閱。上述各點以前各次會報均曾提出報告,但各單位多未能按照實施,特再提出請各位主秘轉告所屬認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