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棒球員想解套 難!:關係主與雇 公平會沒法可管 另立新契約 得看球團肯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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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記者鍾沛東、林以君、李國彥╱專題報導
主題與關鍵字:
體育
描述:
五年前,龍、獅、虎、象四隊職棒球員簽下「不定存續期間」契約,不論是「終身約」、「五年約」,因契約條文解釋見仁見智,球員又是在「自由意志」下與球團簽訂契約,如今想解掉這個緊箍咒,「難」。去年,鷹、熊兩支新兵加入職棒,用的還是同樣格式的契約,六隊球員是「命運共同體」,六支球團則是步調一致。職棒四年,統一獅隊想吸收與兄弟象隊解約的外籍球員尼洛,其他五球團反對,象隊認為尼洛如果任意轉隊,會「恃技而驕」,獅隊想以「教練」名義登錄改名「百威」後的尼洛,也遭其他五隊聯名反對,最後有球迷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公平會經全體委員會裁定,職棒球員尼洛是獨立個體,具自由意志,與球團有權利義務關係,不屬於「商品」,不適用公平法第七條:「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規範,換言之,球員在球團的協議下,不能自由轉隊、離隊;公平法規定的「聯合行為」(聯合壟斷)無法規範類似行為。公平會當時的判定也認為,球員與球團間是雇主與受雇者的關係,與公平法規範的「事業與事業」或「球團與球團」間的關係不同,才適用公平法。公平會副主委廖義男說,各球團如果使用同一格式契約,與球員簽約,並不能認定有違法的「聯合行為」,危害職棒市場功能,或是有害經濟發展。法界人士指出,「不定存續期間」的契約,表示該契約簽訂後沒有終止期限,可說是「終身約」,以現行職棒選手契約內容為例,除非發生球團遲延付給球員報酬、無正當理由連續長時間未安排球員比賽等問題(契約第十三條),或是球員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等行為(十四條),球團與球員均不得片面終止契約。職棒聯盟仲裁委員賴山水說,球員當初在不甚了解法律的情形下簽約,如今發覺不合理,希望爭取較佳保障,「是預料中的事」,而且契約中有疑點,例如球員「不適任」並沒有明確規範具體事實,只憑球團認為「不適任」就片面解約,對球員不利。他以研究連鎖加盟店的經驗指出,國內外如果有人想申請加入連鎖加盟店,有多種選擇,但國內球員想加入職棒,只能選擇單一聯盟中的六個球團其中之一,「市場太小,是國內職棒目前的缺陷」。但球員與球團藉著契約第十三、十四條相互牽制,不見得只是單方面有利,球團不發薪水,或球員行為不檢時,球員或球團都可以片面解約,而且「不定存續期間」並不代表球員永遠不得翻身,如果雙方都有意願,還是可以「廢舊約,立新約」。若球團不肯廢舊約呢?公平會副主委廖義男說,職棒球員與球團間契約關係的癥結,在於雙方「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是否合理,但球最個人的力量不足以與球團對這個問題溝通,有必要依相關勞工法規,在合法的情形下,爭取組織職棒球員工會,以團體力量爭取福利。有的球團已有誠意與球員修改契約內容。龍隊球員黃平洋表示,龍隊球團已決定剔除「不適任」的字眼,改以列舉方式,使「不適任」的意義更明確,並由勞資雙方共同分攤更高額意外保險,明訂選手可獲得的福利;但黃平洋認為仍然不足,他還要建議在契約中增列,「被解聘選手離隊時可獲得謀職假與安家費」。其他五支球團是否也願意跟在龍隊的腳步後面?不無一疑慮,因此球員一定要靠自己的力量爭取,球團也應考慮到未來球員長久的和諧相處,畢竟球員感受到球團的照顧,才可能會為球團拚命,這是一種互利的事。
出版者:
聯合報
日期:
1994-11-24
格式:
XML檔
來源:
http://ndap.dils.tku.edu.tw:8080/ndap/querynews2.jsp?id=61600
語言:
中文
關聯:
淡江大學資訊與圖書館學研究所-台灣棒球運動珍貴新聞檔案數位資料館 http://ndap.dils.tku.edu.tw/
範圍:
Taiwan, ROC
管理權:
聯合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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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 - 資訊與圖書館學研究所
林信成
(02)2621-5656 # 3106
sclin@mail.tk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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