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系列名:剪報

案卷名:剪報01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件名:六三問題問答─鐵道網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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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典藏號:NTHU-LIB-001-120100010081
資料類型:
資料類型:剪輯資料;媒體類型:報紙
描述層次:件層級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字:貴族院
關鍵字:有關施行於台灣之法令法律案
關鍵字:六三法
關鍵字:橫田千之助
關鍵字:江木翼
關鍵字:田健治郎
關鍵字:內地延長主義
關鍵字:同化主義
關鍵字:三一號
關鍵字:司法權
關鍵字:評議會
關鍵字:憲法
關鍵字:法律第三十一號
關鍵字:敕令
描述:
範圍與摘要:貴族院於21日開會,其內容是「有關施行於台灣之法令法律案(六三法)」第一讀會。先由橫田法治局長官(橫田千之助)說明提案理由。接著,江木翼登壇:1.對本法案表示贊成,字句上的修正也並無太大疑問,同時也對本案撤廢施行期限,成為半永久之法表示贊成。2.請田總督(田健治郎)答辯:(1)政府屢屢提及「內地延長主義」,其主旨為何?若其主旨在於泯除臺灣與內地的差別,立意甚好。然而若內地與臺灣皆行使同一法律,實為甚誤之事。田總督所言同化主義作為學者之言可以,若實地應用不免造成甚大困擾。對臺灣朝鮮,要如何實行內地延長主義?(2)六三法發佈時附上十年的期限,後改名為三一號,也附上五年的期限,本法案撤除期限,成為半永久之法,既然如此,豈不是失去「內地延長主義」之實質?之後話鋒一轉,從行政層面論述:從臺灣的行政發展來看,絕對無法採取和內地同一的處理模式,司法權也是如此。標榜延長主義難保不會招致誤解。並舉朝鮮參政運動為例,認為此舉為府方的錯誤方針,對待特殊的民族和特殊的國民,不可採用和母國相同的處理模式。總之,僅先就法案的字句問題提出關連問題。(3)對評議會的設置表示贊同,且希望政府只要本法存續就維持評議。田總督答辯:1.就之前的質詢,避開學術方面,以實際層面回答。關於憲法效力是否施行於臺灣的問題,明治29年(西元1896年)的法律第六十三號的施行毫無疑問是憲法於臺灣施行的例證,之後改為法律第三十一號,並成為本次的提案。就質詢中問到是否實行內地延長主義一事,府方的方針是遵行的。但是因為人情風俗地勢的差異,要求臺灣和內地實行相同模式,此為不可能之事。換言之,希望內地和臺灣同一化,才有現今的法律提案。內地的法律當中難以在臺灣實行的部分,目前仍依總督令實行,並因為期盼早日達到目標,及訂時限有所困難,故不附加期限。2.強調評議會和這次的法律提案是個別關係,總督在臺灣徵詢有識者意見是施政上必要之事,此評議會依據敕令所設,召集25名臺灣人以徵詢意見。除非廢除本法,否則評議會將繼續維持。江木翼再度提問:憲法的施行僅為形式,臺灣的三百六十萬人口無法真正得到選舉權,便不能說憲法實行、內地延長主義也實現。特殊法本以十年為期限,後改為五年,現今不附期限,此為半永久狀態,是否表示內地延長主義的實現為不可能之事?田總督回應:內地延長主義素來為學術語言,而非政府所用,並非單純為言語。關於司法問題,內地的司法大臣監督司法官,裁判本身卻有其獨立性。同樣的,在臺灣,總督監督地方官,仍保持司法權獨立,至於日本是否採用英國的制度,目前尚未考慮。
版本:印刷品
來源:葉榮鐘家屬捐贈
保存狀況:良
日期:
1921/02/22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 筆
範圍:
1921/02/22
管理權:
典藏單位: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
使用限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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