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系列名:剪報

案卷名:剪報01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件名:臺灣人民の要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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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典藏號:NTHU-LIB-001-120100010048
資料類型:
資料類型:剪輯資料;媒體類型:報紙
描述層次:件層級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字:土地所有權
關鍵字:製糖會社
關鍵字:甘蔗
關鍵字:總督專政政治
關鍵字:行政裁判制度
關鍵字:匪徒刑罰令
關鍵字:西來庵事件
關鍵字:浮浪者取締規則
關鍵字:遊民取締規則
關鍵字: 帝國憲法
描述:
內容描述:範圍與摘要:本文接續「臺灣人民の要求」,就台灣人的要求第一點「應除去在政治社會諸方面台灣人民的枉屈不利苦痛等,且應採取適當的行政處置,並希望能促使當局者注意與實行」。列出諸點台灣有志者的陳述:續有(4)土地所有權的侵害:主要提及台灣當局以專橫方式強制徵收土地與人力,不管民生疾苦,罔顧人命,並指出官員和資本家勾結,強制收買土地漠視人權之行為。(5)農民對製糖會社問題的關係:由三點原因指出台灣總督府與製糖會社合作,圖利自己壓迫台灣農人之事。a.農民被剝奪耕作自由,且被強制種植會社的原料甘蔗。b.剝奪賣甘蔗的自由,被強制賣給指定的會社。c.連估價各自擁有的甘蔗之自由也被剝奪,必須以官廳及會社間協定的價錢賣出。(6)言論的壓迫:不給予訴說如上述實情的途徑,加上沒有行政裁判,在民間的言論自由全部被剝奪。(7)專制的統治制度:在台灣,雖名為立憲文明國的一部分,其實是取三權混合主義,行極端總督專政政治。( 8)無行政裁判制度:內地的帝國憲法第六十一條,根據行政官廳之違法處分,有就權利直接損害的事件,人民可藉由行政訴訟得到公正裁斷的制度。然由於台灣沒有這樣的制度,島民法律上的生活全無法被保障。( 9)匪徒刑罰令:匪徒刑罰令於明治31年(西元1898年)11月發佈為台灣總督府的緊急律令,是現行文明國無類似例子,且極嚴苛峻酷的刑罰法。過去二十六年間發生在島上所謂「騷擾(動亂)事件」,有幾回其關係者多屬愚昧之人,其動機即為反抗下級官吏根源於詐欺行為的壓迫。例如大正04年(西元1915年)的所謂台南事件(哆吧呢事件)(西來庵事件),純然以詐欺取財的個人行為為動機,即使如此,且殲殺無辜良民,(10)浮浪者取締規則(遊民取締規則):所謂浮浪者,在內地僅依據警察犯處罰令決定其罰則,在台灣實為苛酷地限制人身自由。( 11)人心之趨向:指出過去二十六年,台灣政治在上述狀態下,形成島人的四種態度。a.避免和日本人接觸,若非得接觸,則萬事採放任態度,此為社會地位薄弱的農民小商人,佔島民大多數者的心理。b.少數資產豐饒者,不願被視為奴隸而離棄台灣遠走他處者。c.不離開台灣並期盼壓迫不強,並期待從其滅亡能讓中國四億萬弟兄早一刻覺醒。d.阿諛謳歌善政以圖私利者。
版本:印刷品
來源:葉榮鐘家屬捐贈
保存狀況:良
日期:
1921/02/10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 筆
範圍:
1921/02/10
管理權:
典藏單位: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
使用限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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