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系列名:剪報

案卷名:剪報01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件名:六三問答

副件名:昨日の衆院委員會

副系列名:剪報案卷名:剪報01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件名:六三問答副件名:昨日の衆院委員會
副系列名:剪報案卷名:剪報01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件名:六三問答副件名:昨日の衆院委員會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典藏號:NTHU-LIB-001-120100010035
資料類型:
資料類型:剪輯資料;媒體類型:報紙
描述層次:件層級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字:中西六三郎
關鍵字:田健治郎
關鍵字:有關施行於台灣之法令法律案
關鍵字:六三法
關鍵字:命令
關鍵字:敕令
關鍵字:高木正一
關鍵字:委任總督
關鍵字:特殊立法
關鍵字:帝國議會
關鍵字:台灣自治
關鍵字:地方制度
關鍵字:自治制度
關鍵字:高柳覺太郎
關鍵字:變體立法
關鍵字:憲法
關鍵字:內地延長
關鍵字:本田恆之
關鍵字:原敬
關鍵字:同化政策
關鍵字:永井柳太郎
關鍵字:タパニイ事件
關鍵字:噍吧哖事件
描述:
內容描述:範圍與摘要:紀錄02月07日的眾院委員會答辯,其中分作幾個標題討論之:1.法制上的疑義—中西六三郎氏提出疑問:此法案的提出和現行法第卅一號的差別僅只有第一條中添加「依照台灣特殊事情」等文字,這部分和現行法有何差別?田總督(田健治郎)對此提出解釋:依據現行法(「有關施行於台灣之法令法律案」(六三法)),法律事項皆以「命令」規定之,而此法案則以「敕令」規定之。就本法案的第二條第二項,只限於因應特殊事情的必要場合,才由總督以「命令」規定之。此法案是依據內地同樣法律的原則,僅在台灣特殊事情上以敕令設置特令,而再有例外之事才由總督以「命令」行使之,也就是說總督之權在此法案中將會縮小。2.特殊立法為何—高木正一氏提出疑問:台灣的特殊立法是以委任總督為基礎,要用何種決議機關在立法決議上使在留民信任?又現行法實行是有期限的,之後要如何處理?又如何面對在留民對於自身立法期待落空之事?田總督對此做出回應:台灣的現狀是尚未達到全域實行和內地相同的法律,而以特殊立法實行之,在帝國議會無法議決之事,則委任總督於台治理。而在總督制度不廢除,也就不需要帝國議會的議定。至於決議機關的設置問題,政府目前不允許台灣自治之事,不過從去年03月開始在台灣施行地方制度,未來也將會實施如同內地的自治制度,然而台灣全體實行自治制度是不可行的。特殊的是,決議機關的設置也就是設置如同帝國議會般的立法機構,但是這是目前內閣不採用的政策,因此在施行台灣的地方制度上,即設置諮詢機關,此與立法機關無異。3.六三法的期限—高柳覺太郎氏提出:六三法為變體立法而行之,應早日回歸憲法,然而法案不附上期限為何?民政長官對此回覆:採取內地延長之實,採用敕令為原則的內地法律,若就此而言,就算沒有期限也可。4.台灣統治方針— 此段是由本田恆之氏和原首相進行的質詢問答,其重點是詢問台灣總督的權限,及司法是否能獨立於總督職權之下的相關問題。也詢問台灣司法機關的人員是否也取得法律的保證,且權限和內地相同。 5.台灣同化政策— 此段是對同化政策的質疑對原首相提出,其環繞的疑問在於:領台25年來,在台日本人僅14萬人,台灣人民卻有300萬人,是否能成功推行?且是否能提出至今實施於台灣的政策績效?其主要的問題仍是對法律施行於台灣的質疑。6.永井氏(永井柳太郎)再以田總督就任前,發生於大正06年(西元1917年),聽說虐殺者高達數千人的タパニイ事件(疑為大正04年(西元1915年)的噍吧哖事件)為例,對於罪刑較輕者被流放孤島之行政上的過失,若沒有一些關於行政訴訟的權宜方法,住民將依靠什麼而安住?(原文未完)
版本:印刷品
來源:葉榮鐘家屬捐贈
保存狀況:良
日期:
1921/02/08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 筆
範圍:
1921/02/08
管理權:
典藏單位: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
使用限制:開放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