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系列名: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

案卷名:第九章:農民運動

件名:第二節:製糖會社之剝削與蔗農之覺醒

副系列名: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案卷名:第九章:農民運動件名:第二節:製糖會社之剝削與蔗農之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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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典藏號:NTHU-LIB-001-010100090002
資料類型:
資料類型:文稿;媒體類型:紙本
描述層次:件層級
著作者:
葉榮鐘 著
主題與關鍵字:
第一段關鍵字:兒玉後藤時期
第一段關鍵字:新渡戶稻造
第一段關鍵字:原料採收區域制度
第一段關鍵字:臺灣製糖株式會社
第一段關鍵字:矢內原忠雄
第一段關鍵字:《帝國主義下的臺灣》
第二段關鍵字:臺灣製糖株式會社
第二段關鍵字:糖��
第二段關鍵字:�|耕
第二段關鍵字:原料採收區域制度
第二段關鍵字:二林蔗農事件
第二段關鍵字:糖米相剋論
第二段關鍵字:持地六三郎
第二段關鍵字:《臺灣殖民政策》
描述:
第一段範圍與摘要:矢內原忠雄認為甘蔗糖業的歷史即殖民之歷史。糖業是列強爭取目標,日本在經過日清、日露兩戰後擠入列強之列,一旦據有臺灣,歷代總督莫不苦心孤詣於獎勵糖業和改良甘蔗品種的工作。臺灣早在豐臣秀吉、德川家康時代就成為日本砂糖重要供應地。1898年,兒玉後藤時期奠定產業振興為殖民地策略的中心,尤以獎勵砂糖為最,兩年後更以壹百萬圓創設臺灣製糖株式會社,翌年聘任農學博士新渡戶稻造為總督府殖產局長,專事研擬糖業改良。新渡戶提出「糖業改良意見書」,獎勵製糖之餘不忘維護蔗農利益,但當局置之不理,僅施行獎勵要點:(一)蔗苗改良。(二)制定糖業獎勵規則予以補助。在優厚的補助下,製糖廠之設立四處叢生,政府為確保製糖原料來源穩定,於1905年6月發布製糖廠取締規則,規定設立或變更製糖廠須經政府許可,政府在一定範圍內制定原料採收區域,並依工廠能力配給原料,此即為箝制蔗農最厲害的「原料採收區域制度」。其效果有四:(一)獨占製糖事業。(二)獨占製糖原料。(三)製糖會社在採收過剩或採收失時等情形下負有理賠之責。(四)耕作者可自由選擇是否種植甘蔗。其中,後兩點與實際情形有所出入。總督府自1900年起長達廿六年直接給與製糖會社和糖業政策高額的補助,又在無償配合蔗苗產植以及其他糖業相關業務上投資大量金費,可知其大力扶植糖業事業之野心。
第二段範圍與摘要:臺灣在日治前砂糖均由舊式糖廍生產,或由蔗農與廍主合夥組織,蔗農出資原料、廍主出資資金和器具;或蔗農以製糖委託人的身分和廍主以對等的地位,共同承擔糖價的變動。日本治臺後,新式製糖會社與蔗農的關係可分為三種,第一是雇傭關係:即單純的勞務供給關係。第二是契約關係:即在會社、地主、佃人間成立嚴苛的贌耕契約,耕作者完全隸屬於會社指揮,與普通佃農已是雲泥之別。第三是奴隸關係:蔗農與會社成立蔗作合同,但合同由會社一方規定,蔗農之於會社有蔗作和販賣責任,終生成為會社的前貸奴隸。殖民政府自1905年實施「原料採收區域制度」,規定凡在政府指定區域內生產的甘蔗,一定要賣給當地會社,蔗農全無處分之自由。而由於會社單方面擁有決定甘蔗價格的權利,故經營不善之會社就壓低價格填補赤字,二林事件之導火線即在此。此外,蔗農對於政府如何優渥保護會社的行徑亦無過問權,也無相關智識可循理反抗。會社的剝削手法花樣百出,其中「米糖相剋論」就是會社壓低米價,藉以低價收購甘蔗提高利潤的爭議;再者,甘蔗等級是由會社人員指定的,若有意將一等品甘蔗降為二等三等,蔗農亦不得抗議;更有以不正秤量減少甘蔗原有重量,導致「三個保正八十斤」的荒謬情形出現;或削去甘蔗尾端糖分低的部分,以扣除價款的可笑做法。會社的種種剝削行為,讓蔗農的收入連抵充工資都不夠。持地六三郎在《臺灣殖民政策》中便預言,農民雖文盲無知,但會社加諸其身的殘酷搾取行徑,恐怕不能永久維持。民國13年(西元1924年),在民族運動熱烈激盪下,終於爆發二林事件,成為臺灣農民運動的先聲。
版本:手稿
來源:葉榮鐘家屬捐贈
保存狀況:良
日期:
1969/12/20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 筆
範圍:
1969/12/20
管理權:
典藏單位: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
使用限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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