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系列名: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

案卷名:第七章:臺灣民眾黨

件名:第七節:[臺灣民眾黨]第四次黨員大會與結社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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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典藏號:NTHU-LIB-001-010100070007
資料類型:
資料類型:文稿;媒體類型:紙本
描述層次:件層級
著作者:
葉榮鐘 著
主題與關鍵字:
第一段關鍵字:蔣渭水
第一段關鍵字:臺灣民眾黨
第一段關鍵字:蔡少廷
第一段關鍵字:蔡年亨
第二段關鍵字:臺灣民眾黨
第二段關鍵字:臺灣民黨
第二段關鍵字:霧社事件
第二段關鍵字:民族自決主義
第二段關鍵字:始政紀念日
第三段關鍵字:清瀨一郎
第三段關鍵字:臺灣民眾黨
第三段關鍵字:民族自決主義
第三段關鍵字:霧社事件
第三段關鍵字:維新會
第三段關鍵字:楊肇嘉
第三段關鍵字:蔣渭水
第三段關鍵字:謝春木
第三段關鍵字:工友總聯盟
第三段關鍵字:無產階級
描述:
第一段範圍與摘要:民國20年(西元1931年)2月中委會後,蔣渭水一派民眾黨員抑制一切反對論,集中力量籌備舉開黨員大會;18日蔡年亨、蔡少庭為正副議長,蔣氏報告政策加修案。會中北警署署長出現,對與會主幹陳其昌交付「結社禁止命令」,並聲明民眾黨業已被禁止而命令集會解散,隨即將蔣氏等十六人檢束拘押,會員對此衝擊感到茫然而退場。
第二段範圍與摘要:(一)總督府發言:總督府發言表明禁止民眾黨結社之因,認為臺灣民眾黨在成立之際未禁,是考慮到禁社後黨員可能因此加入共產主義色彩濃厚的新文協;再者也希望透過穩健份子的加入,誘導民眾黨改善目標,又因其綱領較民黨來看稍有緩和,故不加以禁止。其後,黨內紛爭頻仍、左派思想益盛,而因阿片令之改正,通電日內瓦國際聯盟讒誣政府、因霧社事件發出「使用違反國聯條約之毒瓦斯以殺戮弱少民族」之通電,以及「反對始政紀念日」等,不僅彰顯民族自決主義,更以內地綱領修改其政,以有心於農工階級的民族鬥爭,明目張膽反對總督政治,「民眾」觀念也已大異於內地。(二)警務局長聲明:其聲明與總督發言重點如出一轍,認為民眾黨指導權已被急進份子把持,出現反母國、反官言論,明顯阻害內臺融合,斷難容許。
第三段範圍與摘要:(一)清瀨代議士在議會質詢:眾議院清瀨一郎關於民眾黨結社之質問認為:(1)台灣民眾黨大會決議綱領並無妨害安寧秩序之嫌。(2)在臺壓迫法令實較內地為多,故臺人反抗總督專制情有可原。況臺灣至今未准人民辦報、未有民選議員、未有地方自治、及禁止政黨,很難持續殖民地統治。(3)政府誤會該黨民族自決主義之意,蓋臺灣自前清時代以來便無獨立思想,何來自決主張?(二)舊幹部發表共同聲明:稱此禁為有計畫之扼殺,證據有四:1.修改綱領政策原已於大會討論前決議,但未聞有妨害指摘,及至通過才藉口禁令。2.大甲支部竟早於民眾黨本部收到禁令,於理不合。3.警務局長聲明「總督政治絕對反對」為不可,但何以遲至今日才對此全島大會之決議提出禁令?4.此結社令若真為當局對阿片令、霧社事件之報復,則是政權惡用之舉。文末希冀臺灣人不能單靠智識份子及有產階級完成解放,並希望此番暴壓能喚醒勞農無產階級之鬥志,擴大組織以期早日達到解放之目的,此即為民眾黨此次改組之精神。(三)楊肇嘉的聲明:嚴正提出太田總督對臺灣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的暴壓,雖以新綱領政策為藉口,但事先並未作出任何警告的強制暴行,已成為示威性的武斷政治,呼籲當局警醒霧社事件所付出的代價,並對此行徑表達最大反對。(四)維新會研究善後策:維新會是蔣渭水指導下改革風俗習慣政策之民眾黨組織,圖謀親睦與智識交換為目的。民國20年(西元1931年)2月蔣氏於例會上,以維新會對這次禁止作如何看法徵求會員意見,協議後決定將來舉開大會研究,再決定方針而散會。是年3月,蔣氏在大會中致辭言及「工人歸工友總聯盟,農民歸農民協會,無產市民使其參加維新會。……維新會則擴大其地域成為全島性之組織。」博得滿場贊同。謝春木則認為,主義固應如此但臺灣無產階級缺乏自覺,不一定要有組織政治結社,應努力於無產階級職業團體組織之擴大為上策。(五)蔣渭水逝世:蔣渭水於民國20年(西元1931年)7月入臺北病院診斷為傷寒,同年8月5日逝於自家大安醫院,危篤時留有遺言,認為臺灣社會運動已進入第三期,無產階級的勝利迫在眉睫,期許同志倍加團結努力。蔣氏追悼會參列者百餘人,但弔聯悼辭皆被制止。
版本:手稿
來源:葉榮鐘家屬捐贈
保存狀況:良
日期:
1969/08/20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 筆
範圍:
1969/08/20
管理權:
典藏單位: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
使用限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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