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系列名: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

案卷名:第五章:「治警事件」始末

件名:第五節:[治警事件]第三審上告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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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典藏號:NTHU-LIB-001-010100050005
資料類型:
資料類型:文稿;媒體類型:紙本
描述層次:件層級
著作者:
葉榮鐘 著
主題與關鍵字:
第一段關鍵字:花井卓藏
第二段關鍵字:蔣渭水
第二段關鍵字:臺北監獄
第二段關鍵字:蔡惠如
第二段關鍵字:蔡培火
第二段關鍵字:陳逢源
第二段關鍵字:石煥長
第二段關鍵字:林幼春
第三段關鍵字:治警事件
第三段關鍵字:蔣渭水
第三段關鍵字:蔡培火
第三段關鍵字:林呈祿
第三段關鍵字:林幼春
第三段關鍵字:蔡惠如
第三段關鍵字:陳逢源
第四段關鍵字:林幼春
第四段關鍵字:《南強詩集》
第四段關鍵字:陳逢源
第四段關鍵字:《溪山煙雨樓詩存》
第四段關鍵字:王敏川
第四段關鍵字:《臺灣民報》
第四段關鍵字:蔡惠如
描述:
第一段範圍與摘要:第二審宣判有罪的被告蔡培火等十三人,立即向高等法院上告部提出上告。上告部即第三審,由專司法律審理,對案件不作口頭辯論為原則。被告等除由清瀨一郎領銜,另有六位律師連署提出上告書,並由東京名律師花井卓藏單獨提出上告書。花井是日本法曹界領袖,本身又是眾議院議員,在司法界名氣至高、法理精湛、議論犀利,連司法官都對他要客氣三分。但臺灣司法受總督政治支配,雖有花井上告書,也無法轉移裁判官的成見。民國14年(西元1925年)2月20日上告終遭駁回,宣判維持第二審判決。並指此判決之缺失影響被告人全體,故宜破毀判決全部。  本節附花井卓藏的上告趣意書,分兩大點辯明其見:(1)確信原判決誤認事實,對於無構成犯罪之行為而科以刑責,又對於認定事實,不示證據,有理由不備之不法也。(2)無受禁止命令之人,即無違反其命令之理由,被告人林呈祿、蔡惠如、蔡式穀、鄭松筠等四名,非受禁令之人,亦不切合於刑法期同作事之行為者。本節並附「治警事件」宣判一覽表。
第二段範圍與摘要:第三審上告遭駁回,蔣渭水即日被收容於臺北監獄。蔡惠如、蔡培火、陳逢源、石煥長等人亦相繼被收容於臺中、臺南、臺北等監獄。而林呈祿在東京接到通知亦回臺坐牢。林幼春因體弱平日靠阿片維持元氣,在獄中受禁絕,其獄中詩處處有必死表現。民眾獲知入獄時間消息,皆有舉行盛大送行之計劃,但都被警察驅散,但群眾散而復集,甚至高呼萬歲,如蔡惠如詩「清水驛,滿人叢,握別至臺中,老輩青年齊見送」,蓋寫實也。
第三段範圍與摘要:治警事件蔡培火、蔣渭水兩人分別在民國14年(西元1925年)2月20、21兩日入獄,但當局出其不意,於5月10日允許他們假釋出獄,此事完全保密。林呈祿、林幼春、蔡惠如、陳逢源等人亦被秘密提早釋獄,蔡培火、陳逢源回家途中被民眾認出而奔走相告,所過街衢爆竹聲震天。林幼春與陳逢源皆有詩為誌。
第四段範圍與摘要:223-4
版本:手稿
來源:葉榮鐘家屬捐贈
保存狀況:良
日期:
1969/02/1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 筆
範圍:
1969/02/11
管理權:
典藏單位: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
使用限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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