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德三壘打被判出局 根據規則那一條?:翻遍業餘規則球棒無顏色限制 美國的觀眾表示裁判顯然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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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者:
本報特派員施克敏十七日電話
主題與關鍵字:
體育新聞
描述:
塗有顏色的棒子能不能打棒球,業餘規則沒有規定不可以。美國是棒球王國,裁判水準世界第一,昨天中華隊跟加拿大隊比賽,第三局洪文德用了一根塗有紅色的棒子上場打了三壘安打,二壘裁判突然叫停,宣佈不合規定,取消三壘安打,還要判打者出局。翻閱一九七四年美國以及世界業餘棒球規則,根本沒有這種規定,只要球棒大小、質料、重量規格合乎規定就行,並不限制用什麼顏色的球棒。美國裁判莫名其妙作此判決,根據的是什麼,規則上沒有這種規定,怎能自作主張。本報記者曾專門為這一次裁判判決,請教了裁判、加拿大隊人員、大會技術委員以及在場觀看比賽的美國人。美國的觀眾告訴記者說:裁判是在偏袒加拿大而欺負中華民國隊。在報導這些人的說法之前,先要將當場情況說一說。第三局開始,洪文德拿了塗有紅色的球棒出場,先向主審行禮,然後上場打擊,他打了一支很漂亮的中外野三壘安打,人也很快速的跑上三壘,等到第九棒郭均坤上場要打擊時,二壘裁判突然舉手叫停,宣佈洪文德用紅色球棒打擊,三壘安打取消,洪文德被判出局。中華隊立即提出強烈抗議,並且把全部球棒搬出來,請裁判看有什麼不合規定。裁判的解釋前後矛盾,起先是說球棒不合規定,後來又說是加拿大隊提出抗議後才判決的。問題就發生在這裡,二壘的裁判是資深裁判,是大會的裁判長,也是四個裁判離開加拿大隊休息室最遠的一位,加拿大隊要抗議,為什麼要找一位離他們最遠的裁判去抗議,同時,洪文德用有顏色的棒子上場,最先看到的是主審,也不是二壘裁判,按照常理,球隊提出抗議是向主審,並非向二壘裁判。因此,美國裁判的說法於情於理都講不通。中華隊翻閱了美國棒球規則,最後才在「職業部份」找出一條,是這樣寫的:「在美國職業棒球賽的比賽中,不可以用有顏色的球棒,除非這種球棒經過規則委員會的批准」總算找出一條規則了,但是,這是職業棒球的規定,並不是業餘棒球,職業有職業規則,業餘有業餘規則,是不能混為一談的。業餘規則無此規定,比賽前也沒有協議要引用職業規則,當然不能引用職業的規則。本報記者將這個問題請教大會技術委員海特爾,他也是在場看球的技術委員,他也是加拿大人。問:這球棒不可以用來比賽嗎?海特爾回答說:這個問題要交給技術委員會處理,裁判的判決不是最後的,與球員動作無關的判決,是法規解釋的事,有錯誤時,技術委員會可以改變的。他又說:可以不可以的事,他個人不作評論。記者在中加之戰後詢問加拿大隊經理,第三局洪文德的安打被取消與出局,是你提出抗議了,還是裁判自己的判決?他說:不能答覆你的問題。記者再問:我是新聞記者,才要詢問事實的真象。這位經理又說:我不跟你談。再問其他職員,仍然不肯回答這個問題。這時候,加隊經理說:提出抗議了。記者又問:為何沒有向本壘裁判抗議,而向二壘抗議。他沒有答覆這問題卻說:裁判是對的。比賽結束之時,美國觀眾在談論這件事,沒有人說加拿大隊抗議過。到眼前為止,大會任何一個職員,都拿不出裁判作此判決的規則依據說有顏色的球棒不可以打球。(註:本報記者孫鍵政也以這個問題請教規則專家簡永昌,他說:一九七四年日文版規則規定:職業棒球沒有經過規則委員會的許可,不能用著色的球棒。接著有一附註。業餘棒球要遵守所屬聯盟及協會的規定。在日本業餘比賽不能用著色球棒,在台北的棒球賽可以使用著色球棒,日本的慣例與美國和台北不同。)
出版者:
聯合報
日期:
1974-11-18
格式:
XML檔
來源:
http://ndap.dils.tku.edu.tw:8080/ndap/querynews2.jsp?id=7820
語言:
中文
關聯:
淡江大學資訊與圖書館學研究所-台灣棒球運動珍貴新聞檔案數位資料館 http://ndap.dils.tku.edu.tw/
範圍:
Taiwan, ROC
管理權:
聯合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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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21-5656 # 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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