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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本報訊
主題與關鍵字:
體育新聞
描述:
(七)跑者離壘而觸於「內野飛球」時,這樣跑者與打者均應予出局;跑者如站在壘上觸於「內野飛球」,則不予出局,但打者無論如何均應予出局。(八)二人出局以前,跑者擬得分時,打者在本壘妨礙守備者。如二人出局後,妨礙本壘守備的打者,不論刺殺跑者與否,應判為出局。假如捕手不能刺殺跑者企圖得分,則應判打者出局,得分不算。(九)後位跑者越過尚未出局的前位跑者時。(十)跑者正確佔有壘後,以逆跑意圖混亂守備或愚弄比賽,裁判員應立刻宣告暫停並宣判該跑者出局。(十)(一)跑者跑入或滑入本壘時,未觸本壘板,且無意觸壘者。野手得持球觸於本壘後提出Appeal,可被判出局。七.一八 左列情形之一者,係打者或跑者之妨礙,各該打者或跑者應予出局。(一)第三好球後打者妨礙擬處理球之捕手的動作者。(二)打者之打球(包含觸擊),在線內區域再用球棒擊中者,成為「死球」比賽停止,打者出局,不准跑者進壘。反之,裁判員認為打者無意圖變換球路,所掉下球棒在線內觸到滾地球者,仍為比賽進行中。打者打擊或觸擊後,為跑向一壘,無論方法如何,將尚未決定為界外球故意使它變換球路時,此時為死球,跑者不得進壘。(三)二人出局以前,跑者在三壘時,打者妨礙於本壘行動的野手者,跑者應出局。(四)攻擊隊隊員,靠近站在跑者擬到達之壘,或會集該壘附近妨礙守備,擾亂對方,使守備困難者。(五)裁判員認為三壘或一壘指導,抓跑者或以身體的幫助使其歸壘或離壘者。但對該跑者無任何動作時則不出局。(六)跑者在三壘時,指導離開自己的指導區,以任何行動誘使野手誤傳者。(七)正守備一壘時,裁判員認為跑者由本壘跑進一壘之後半,跑開三呎線之外側(從本壘向一壘右側)或界線之內側(向一壘左側)妨礙擬傳一壘或擬處理接球之野手行動者。(八)不避開擬處理接球的野手,或故意妨礙傳球者。但二人以上的野手在一塊以處理接球,跑者觸及一人或二人以上的野手時,裁判員應就該野手中,決定認為最適用本規定之位置的野手,觸及此野手以外之野手者,則不予出局。(九)線內球未觸及野手以前觸於跑者時。如線內球未觸及一內野手,通過野手之側方,在其後觸於跑者,或由野手變換球路觸及跑者時,裁判員不應判為出局,對於此判定應認定該球任何野手均無守備的機會。但雖係野手失了守備機會的球,裁判員認為跑者故意踼開者,對該跑者仍以妨礙為理由,判其出局。(十)跑者很明顯故意妨礙打球或妨礙野手處理打球以破壞雙殺時,為死球比賽停止,裁判員對該妨礙行為的跑者判出局,並對打者跑者亦因同隊選手妨礙對方的守備行為判出局。此情形其他跑者均不得進壘亦不得得分。七.一九 三壘有跑者,因觸擊犧牲動作或偷壘欲得分時,捕手或其他野手不持球,在本壘上或出本壘前面,或觸及打者與打者球棒者,投手被課投手犯規,打者因受妨礙給進一壘,此時成為比賽停止球。因打者打擊或觸擊後,為跑向一壘,無論方法如何,將尚未決定為界外球故意使它變換球路時,此時為死球,跑者不得進壘。七.二○ 攻擊隊的選手或指導為不訪礙野手處理打球或傳球之守備行為,必要時應讓出自己所佔的場地。罰則:被判妨礙守備,該動作現象的打者或跑者為出局。七.二一 二死以前,前位跑者,錯未觸過某壘,未行再度觸壘,後位跑者正確觸各壘進壘,不應負前位之責致出局。但二死後,前位跑者因受提出異議為第三出局時,後位跑者雖正規跑進入本壘,其得分不算;又第三出局係遭封殺出局者,其他所有正規跑進本壘跑者之得分均不算。七.二二 左列情形之一者,如提出Appeal,跑者即出局。(一)飛球被捕,跑者未歸壘前,被觸球於跑者或該壘者。(二)比賽進行中之進壘或歸壘,跑者未依順序觸各壘,於再行觸壘前被觸球於跑者或該壘者。(1)在下一跑者已返本壘得分後,則前一跑者不得再返回其應觸而未觸之壘。(2)跑者漏踏一壘而進於前一壘,成為「死球」比賽停止時,不得再返回其應觸而未觸之壘。(三)打者跑過一壘成滑過一壘,未即時歸壘或有意進壘時,而被觸球於跑者或該壘者。(四)跑者未觸本壘板,且無意觸壘者,野手持球觸於本壘板後提出異議,跑者出局。(五)跑者佔滿壘,打者獲四壞球保送進壘時,各跑者如不實行觸壘者。註:這些異議,在無死或一人出局時,應於投手向次打者尚未投出第一球以前提出;如在二出局時,應於投手及其他所有野手尚未退下比賽場以前提出始可適用。受提出異議而被判為第三出局者,跑者得分不算。七.二三 捕手後面的裁判員妨礙捕手傳球時,成為「死球」比賽停止,各跑者應歸原壘。七.二四 傳球恰巧碰著指導,仍為比賽進行中。七.二五 投手的投球或傳球,碰到裁判員,仍為比賽進行中。七.二六 打界外球或界外飛球捕不到時為「死球」此賽停止,各跑者應歸原壘。(十)
出版者:
聯合報
日期:
1971-01-24
格式:
XML檔
來源:
http://ndap.dils.tku.edu.tw:8080/ndap/querynews2.jsp?id=3549
語言:
中文
關聯:
淡江大學資訊與圖書館學研究所-台灣棒球運動珍貴新聞檔案數位資料館 http://ndap.dils.tku.edu.tw/
範圍:
Taiwan, ROC
管理權:
聯合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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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21-5656 # 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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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本報訊(1971-01-24)。[中華民國國中組棒球規則]。《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24/e3/e6.html(2012/07/13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24/e3/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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