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礦務局為訴追宏裕煤礦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貸款,經法院拍賣該礦所有座落基隆市仁愛區德厚段一九0-一九號等地號土地十筆及其地上建物等二六幢,因無人承購,暫由礦務局以債權人身份承受,再行轉讓代管人楊水永(盛益煤礦股份有限公司),請審議同意案,經決議:一、礦務局於讓售前,未依財產處分程序對附屬之礦業用地先行送會審議,依法自屬不合,應請查明嚴處報會。二、礦務局應負責向當時貸款擔保人追回拍賣之外其餘一千八百餘萬元債權。三、本案曾准省政府前後二次送會審議,本會均退回省政府依法處理,今以關係宏裕煤礦承購人權益起見,該礦業用地及其地上物產權勉予同意轉移,下不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