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函為住宅及都市發展局現址坐落臺北市開封街一段四號(即臺北市城中區公園段二小段三八○、三八一地號)及高雄市明星街十三至二九號(即高雄市新興區新興段四小段一○八七地號),計房屋二一棟筆、土地三筆,因不適繼續作機關辦公使用,又為配合都市發展及應業務需要,擬以變產置產方式辦理遷建,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同意騰空標售。附帶意見:置產部分應儘量提高公地之利用價值。七四年十一月因上案已逾原訂處分時限,省政府函請准予酌延出售年限至七七年三月底止,請備查案。依據省政府六六年春字第七一期公報行政院函示:逾期未完成者,原核准案視為撤銷,如擬再行辦理時,仍應另行依法定程序辦理。檢還省政府原函,請重新檢送資料送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