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函為秘書處所屬省印刷廠擬出售經管臺北縣中和市漳和段二八張小段十七-一、十八、十八-二、二○-四、二九、二九-一、三○、十七-二、二○-二地號等九筆省有非公用土地,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一、畸零地部份同意依照公有畸零地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二、其餘部分同意依照省有財產管理之規定標售。暨七一年,因中和市漳和段二八張小段十八-三、十八-四為一狹長國有未登錄地,位於已報請處分之同段十七-一、十七-二、十八、十八-二、二○-四、二九、二九-一、三○地號等八筆省有土地中間,為增加土地利用價值,擬予出售,請審議案。經決議:同意依法令規定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