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擬出售經管高雄縣橋頭鄉橋子頭段一一二四-一一地號等(包括車路墘段、東豐段、?埕段一小段、江東段一小段、里金段、斗南段、斗六段)三○筆省有非公用土地,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一、編號八、九、十、十一臺南市北區東豐段土地,應請省政府與前經本會通過處分尚未標售毗鄰之東豐段一二四二、一二四二-一至一二四二-四之土地合併處理,並可協調省國宅局研究有效處理方案。以提高該土地整體使用價值。二、編號十八、十九、二○、二一嘉義市黑金段房地現編為工業區,因不適宜行將整建,應俟整建計畫後再行考慮處分。三、餘均同意依照省有財產管理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