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檢送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臺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臺灣省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締辦法等六種地方自治法規修正草案,函請查照審議案。經決議:「修正通過」,檢送審議對照表,送請省政府辦理。案經該府呈請行政院察核備案,經奉行政院令准修正備查,並公佈實施函請本會查照,惟省政府公佈條文與本會議決者有所不符,提報本會大會,經決議:「准予備查,並附帶決議:自治法規經行政院修改後未依法定程序送本會復議即逕行公佈實施。嗣後單行法規之制定,請嚴格遵照法定程序以重法制」,送請省政府查照,並請轉請中央察照惠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