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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恰為40年,符合修正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者,其得否選擇放棄部分舊制任職年資,而新舊制任職年資合計無須受應為40年整之限制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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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63547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50436682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6條 說明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21條 說明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6-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twinfo.ncl.edu.tw/cgi/local/index)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6-07)。[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恰為40年,符合修正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者,其得否選擇放棄部分舊制任職年資,而新舊制任職年資合計無須受應為40年整之限制乙案]。《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9/66/45.html(2019/05/08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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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9/6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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